社會治理包括協調社會關系、規範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和維護社會和諧。建立健全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落實人民群眾管理自己事務的權利。
具體解釋:
推進社會自治,解決理性經濟人與非理性社會人的矛盾,規範社會行為,監督和監控社會行為的社會效益。社會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會組織為促進社會系統的協調運行,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引導、規範、監督和糾正社會失靈的過程。
社會管理是由社會成員組成的專門機構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事務的統籌管理;狹義上僅指在壹定條件下對現有經濟、政治、文化部門所不能管理的公共事務的特殊管理。
加強民生體系建設,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民生社會管理發展新機制。改善和保障民生既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行政管理必須優先考慮的基本職能,更是需要社會和個人共同努力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社會基層治理是指在社區、村莊、街道等基層單位,通過加強組織建設、發揮群眾自治、依法治理、提供公共服務,協調管理和解決基層社會問題的壹套體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