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關於隱瞞鬼屋事實的銷售合同

關於隱瞞鬼屋事實的銷售合同

雖然“鬼屋”的禁忌無可厚非,但法律上並沒有特殊處理。作為賣方,道德上有必要告知所售房屋是否為“鬼屋”,但這種告知並不是法定義務。另外,命案的發生在法律上並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所以不屬於法定告知的範圍。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壹開始就要求賣家在購房合同中約定這個問題。

而我國合同法中有壹條關於“公序良俗”的條款,主要是不道德,不道德。如果違反了公序良俗,也可以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壹般情況下,違反公民道德、社會秩序和普世價值(普遍公認的價值觀)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按照中國的傳統觀念,在發生過命案的地方買房,確實會對購房者造成心理障礙。在以人為本的現代社會,人們越來越註重對人心靈的關懷。所以不管是誰賣房,都應該把房子的事實說出來。”

沈陽勝訴“鬼屋”索賠第壹案。

壹間房子裏發生了壹起命案——為了逃避三萬元的債務,被告將摻有毒鼠強的可口可樂交給了壹個從小玩到大的朋友。

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沒想到在服刑期間又成了被告人——房主賣掉了發生命案的房子,買家得知真相後堅決退房。房子成了“鬼屋”,房主將兇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房屋折舊損失”5萬元。

沈陽首例“鬼屋”索賠案,原告業主最終勝訴。(據遼沈晚報)

  • 上一篇:德國IHK考試的標準是什麽?
  • 下一篇:廣州處罰標準開四停四次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