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詆毀他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