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我國民法典中的壹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1生效,所以離婚冷靜期也應該從2021,1正式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不願意離婚的任何壹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解讀:1。如果夫妻雙方自願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不會馬上發放離婚證,需要等待至少30天(即等待期)。2.在30天的等待期內,只要任何壹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都不會發放離婚證。3.30天等待期屆滿後,夫妻雙方未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民政局仍不直接發放離婚證,只有在30天等待期(即申請證明期)屆滿後30天內,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證明的,才會發放離婚證;只要任何壹方未能在此期限內親自到民政局申請證明,民政局就不會出具離婚證。4.只要民政局不出具離婚證,雙方就不能同意離婚,雙方以登記離婚為條件達成的離婚協議不生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