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因此,稅務機關認為該企業的產品成本核算不真實,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