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變機動車燈光設置、外觀等技術參數的;
(二)擅自改變機動車的動力裝置、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碼的。禁止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上路行駛。
第八十七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扣留車輛,責令消除違法狀態,並處罰款:
(壹)駕駛未改變燈光設置、外觀等技術參數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沒收違法裝置,對車主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改裝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駕駛擅自改變動力裝置、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對車主處以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改裝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