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養蜂人可以自願向縣級人民政府養蜂主管部門登記,免費領取《養蜂證》,並憑《養蜂證》享受技術培訓等服務。
《養蜂證》有效期為三年,格式由農業部統壹制定。
第十五條養蜂人應當持《養蜂證》到蜜粉源的養蜂主管部門或者蜂業協會聯系落實放蜂地點。
輪養蜂場之間的距離原則上應大於1000米,並與居民區和道路保持適當距離。
轉放蜂者應服從場地安排,不得強行占用場地,並遵守當地風俗。
擴展數據:
養蜂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養蜂人到達蜜粉源植物種植區放飛蜜蜂時,應當告知周圍3000米內的村級組織或者管理單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組織和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發布公告。在放蜂區種植蜜粉源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避免在盛花期使用農藥。如確需施用農藥,應選擇對蜜蜂低毒的農藥品種。
種植蜜粉源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施藥前告知該場所及其附近3000米範圍內的養蜂人,使用飛機噴灑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作業前5天告知作業區域及其附近5000米範圍內的養蜂人,防止對蜜蜂造成傷害。
養蜂人接到施藥通知後應相互告知,並及時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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