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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的承擔

法律主觀性:

壹般來說,承包商應對合同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第七百八十壹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返工、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中途改變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相關延伸問題:定作方是否有權隨意解除合同?答:訂購方有權隨意終止。《民法通則》第787條定作人可以在承包人完成工作之前隨時解除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3條* *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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