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出庭需要委托律師代理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寄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簽訂的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出庭需要委托律師代理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第二百六十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共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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