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壹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