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內的八類受保護作品,沒有區分作品的載體。《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種作品的數字形式。對網絡環境下不能歸入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作品,但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也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種作品的數字形式。對網絡環境下不能歸入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作品,但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