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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取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律師調查取證有利於控辯功能的平衡。在現代刑事訴訟中,律師參與訴訟主要是為了保障控辯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律師站在被告壹方,在法庭上展示與檢察官抗衡的力量。律師獲得的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實際影響的證據是實現控辯平衡的重要砝碼;最後,有利於增強收集證據的全面性和真實性。雖然法律要求檢察機關既要收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也要收集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但更多情況下,檢察官關註的是指控是否成功,容易忽視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這時候律師就需要通過行使調查取證權的過程來收集這些證據。同時,辯護律師的偵查活動可以對司法機關收集證據起到監督作用。避免非法證據進入法庭訴訟程序,被采納為裁判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根據案件需要,受委托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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