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的條件是:
1.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的;
2.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3.基於全案證據,對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有罪推定違反了審判的規定,是違法的。現在法律是不容置疑的。也就是說,沒有證據的懷疑就是無罪。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證據是確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壹依據。因此,證據的審查認定是整個審判過程的核心內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沒有義務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證言。
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的真相,那麽只能按照“寧可錯判壹千個罪犯,也不要冤枉壹個好人”的司法原則,宣告被告人有罪。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強調證據和調查研究,不相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