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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設立行政機構治理琉球。

法理分析:當時元朝設立了管理臺灣省的機構,即澎湖巡檢司,負責管理澎湖和琉球。這是歷史上中央王朝第壹次在臺灣省正式建立行政機構。

法律依據:《國務院直轄市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以科學配置職能為基礎,做到職能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有利於提高行政效能。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國務院適時調整了國務院行政機構;但是,在壹屆政府任期內,國務院組成部門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條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應當事先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評估論證。

以澎湖列島為背景。地方司屬福建泉州府,主官為澎湖村檢。澎湖巡檢司不僅是澎湖列島的第壹個行政區劃,也是臺灣省的第壹個正式建制,但臺灣省島不包括在內。這個機構原來設在澎湖島,負責臺灣和彭州的事務。明代仍按先例在澎湖設置官署。到了明代,由於倭寇的存在,太蓬地處海隅,明政府采取了強墻清野的政策,1384年因實行封海政策而廢止。1563年,考慮到沿海治安等因素,明朝重新設立澎湖寨巡檢司。這個官職壹直持續到1622,荷蘭占領澎湖。

意義:它是中國在臺灣省附近島嶼建立專門政治機關的開始,標誌著臺灣和彭州正式納入中國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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