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根據糾紛內容分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對於非法占用土地,可以從民事角度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於已經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如果在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從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協議將被撤銷。指對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決定,這是國家為減少和解決征地糾紛而實行的壹項制度。該機制可分為兩部分。壹個是協調,而不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沿,不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為依據。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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