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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的法律效力順序

(1)合同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其附件;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六)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四十壹條五“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所有綜合評價標準;(二)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除非投標價格低於成本。”因此,在評標過程中,招標人通過依法成立的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選擇最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如果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其投標將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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