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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證在法律上還有效率嗎?

理論上是沒有影響的。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在庭審中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第47條第1款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所謂證據失權,是指當事人超過人民法院指定期限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人民法院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根據《若幹規定》,證據滅失有幾種例外情況:

1.對方當事人同意對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

2.新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若幹規定》第465438條第1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

只是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證據對定性分析至關重要,法官訓誡後仍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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