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區工作者由合同工支付工資。社區工作者是合同工,但沒有編制,適合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社區工作者壹直是社區工作的壹部分。他們的工資由社區支付,社保的繳納和勞動合同的簽訂由社區負責。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是與社區簽訂的,受勞動法保護和調整。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社區居委會成員的工資由政府支付。居民委員會成員生活補貼的範圍、標準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和分配。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貼。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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