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實就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土地被征收後,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作為被征地單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後如何分配,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由村民委員會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協商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其所獲得的征地補償費。或用於公益事業,或分給村民。”
法律客觀性: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