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追索和再追索的期限。

追索和再追索的期限。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持票人自清算之日或者被起訴之日起滿三個月未行使擬制權的,票據權利因未行使而消滅。追索權的時效期限為3個月。起始日期為清算日或起訴日。所謂付款日期,是指再次有追索權的人付款的日期;所謂被訴日期,是指有追索權的人被他人起訴的日期,壹般應是收到起訴書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 上一篇:註冊勞務公司的註冊條件和費用
  • 下一篇:自學英語考試技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