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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環案件的管轄

法律分析: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管轄的罪名增加到36個。

第壹部分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140條)

2.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刑法第141條)

3.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刑法第142條)

4.妨害藥品管理罪(刑法第142條)

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條)

6.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條)

7.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罪(刑法第145條)

8.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146條)

9.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刑法第147條)

10.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14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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