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項履約義務是企業向客戶轉移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或實質相同、轉移方式相同、能明確區分商品的壹系列承諾。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價,識別合同中包含的單項履約義務,確定每項單項履約義務是在壹定時期內履行還是在某壹時點履行,並在每項單項履約義務履行時確認收入。
2.個人履行義務包括:將企業能夠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轉移給顧客;企業向客戶轉讓壹系列實質內容和轉讓方式相同的承諾,可以明確區分商品。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企業向顧客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顧客可以從商品本身受益,也可以從商品與其他容易獲得的資源壹起使用中受益,也就是說,商品可以被清楚地區分。對於某些商品,顧客可以從商品本身獲益;對於其他商品,客戶可能需要將它們與其他容易獲得的資源壹起使用才能從中受益。然後,這些多因素通常表明企業會單獨出售商品。
2.企業在確定商品本身可以明確區分後,應當繼續在合同層面評估轉讓商品的承諾是否可以與合同中的其他承諾明確區分。企業將商品轉讓給顧客的承諾可以與合同中的其他承諾分開。比如,服務質量保證是在商品銷售時提供的,質量保證活動並未同時發生,質量保證費用在合同層面是可以明確區分的,因此服務質量保證不是法定義務。在這壹點上,服務保修可以作為壹個單壹的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