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大的市”是壹個法律概念,是為了解決地級市的立法權而產生的。壹旦獲得“大城市”的地位,就擁有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權。
國務院* * *四次批準* * 19“大城市”。其中,重慶因為升格為直轄市而不再是“大城市”,所以目前全國只有以上18個批準的“大城市”。
擴展數據:
地方性法規可以對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1,為了貫徹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2、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2014年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除省會城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都享有較大的地方立法權。
草案規定了地方立法權範圍的限制: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城市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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