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所以老板從去年到今年拖欠工資是違法的。
不清楚個人是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對維護個人合法權益有積極作用還是消極作用。但即使個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個人能提供在本公司工作過的證據(如考勤表、考勤卡、工單、工資條或支付記錄等。),可以證明個人與本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老板不發工資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規定,侵害了個人的合法權益,與個人形成勞動爭議。
由於勞動爭議有自爭議之日起60日內仲裁的時效,應盡快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要求公司償還拖欠的工資,並按規定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