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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的主要條件是什麽?

壹般來說,符合勞動關系要求的條件是:《勞動法》範圍內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以勞動力和相應報酬為對價而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有權管理勞動者的就業,雙方形成人身隸屬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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