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五項規定,被告人在審判過程中死亡的,應當終止審判,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死亡的,法院應當終止對涉案案件的審理。對於終止審理的案件,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不存在重新對他量刑的問題。但是,如果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有違法所得,由此產生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何處理,是隨刑事訴訟終結壹並無效,還是另行處理,法律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也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因此,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死亡的被告人,即使在死亡前犯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罪行,也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罪犯。案件審理終結後,處罰權也隨之終結。刑罰權的終結並不意味著其他行政權利和民事權利的消滅。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際上是壹種刑事訴訟和與刑事訴訟相關的民事訴訟的結合,它是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的,否則,附帶民事訴訟就會成為壹種單獨的民事訴訟,應當由專門的司法機構來審理。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死亡的,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應當依法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訴訟部分的審判應當終止,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審判由原審判組織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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