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人民防空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3、制定全國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經批準後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審查人民防空要求和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中的落實情況,
4.依法監督檢查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組織實施人民防空組織的指揮工作。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組織管理人防工程建設。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七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人民防空工作。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置、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