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屬於夫妻關系。同居期間,不是結婚期間,財產分割受《民法典》中的物權制度管轄。根據《民法》第三百條規定,* * *某人按照約定管理歸*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每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去管理。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三百條* * *部分人按照約定管理*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每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去管理。《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