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
“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被幫助的勞動者,在幫助勞動者的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幫助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權利人要求幫助勞動者與被幫助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擴展數據:
雇傭關系和幫工關系的區別;
1,雇傭關系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而形成的,幫工關系是壹般出於理智和道德而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為幫助勞動者而提供的幫助;
2.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在雇主的監督和控制下,在雇主授權或指示的範圍內從事勞動活動,雇員依附於雇主,對受雇人的控制和支配是不對等的,而傭工不依附於傭工,雙方不存在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所以傭工具有自主權;
3.壹般雇傭關系持續時間較長,員工提供服務獲得報酬,工作獲得報酬。幫工關系具有互助性、臨時性、壹次性的特點,幫工無償提供勞務;
4、雇傭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都有相互的義務,勞動者需要提供勞務,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報酬,雙方的義務是對價,而幫工合同是單方合同,只幫助勞動者為被幫工提供勞務,即幫助勞動者單方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