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試工三天,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違反了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已經向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那麽用人單位就有義務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試用期壹般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雖然是試用期,也就是試用期,但是勞動者也享有試用期內的壹切勞動權利,包括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工資是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不容侵犯。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妳三天的工資,可以要求勞動監察部門維權。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每月至少支付壹次。未及時支付的,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追加賠償。賠償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投訴時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拖欠工資的相關證據。
(2)以工資未按時足額發放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如果還想維持勞動關系,可以只要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