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繼承法
第三十六條涉外繼承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繼承遺產或者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繼承遺產的,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有條約或者協定的,依照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等。
2.外國人繼承國內房產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必須向居住國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職業、住址以及與在中國遺留財產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公證書還須有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互免認證除外)。
2.經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囑由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處審查有關文件後,認為符合我國法律的,應當出具房屋繼承證明書。申請人憑此證明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具體繼承事宜。
3.申請人不能親自來華辦理繼承事宜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辦理財產繼承時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代理權限,並由委托人簽名蓋章。委托書還應根據需要進行公證和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