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達:由法院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或者司法警察將應當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送達被送達人、其代理人或者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專門接收文書的人員)的送達方式。
2.委托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委托其他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它是直接交付的補充。嚴格來說,委托送達並不是壹種獨立的送達方式,它只是法院之間的壹種互助行為。
3.郵寄送達:法院服務人員將應送達的訴訟材料以郵寄方式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留置送達:法院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拒絕簽收。受送達人邀請相關機構人員到場後,由相關人員見證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方式,完成送達。
5.轉遞送達:對軍隊中的軍人和被監禁、勞動教養的人員,通過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或監獄管理部門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服務:也叫準服務。是指在報紙或其他載體上刊登公告,經過壹定時間後產生投遞效果的投遞方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國家郵政局(以下簡稱郵政部門),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間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有特殊交付方式的。
第二條以法院特快專遞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與人民法院送達的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