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時間有明確規定,但是工作白班還是夜班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原則上應安排符合其年齡和身體條件的人員。根據這壹精神,大部分資深員工如果長期被允許上夜班,會考慮壹些可能的勞動風險,壹般不會安排夜班。而且如果上夜班,平均工資會比白班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