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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敗訴方可能需要承擔律師費,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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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我國現行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以下九種情況或情形,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合理(但非全部)律師費:

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2.侵犯版權案件;

3.商標侵權案件;

4.專利侵權案件;

5.不正當競爭案件;

6.擔保權訴訟案件;

7.債權人在合同糾紛中行使撤銷權的訴訟案件;

8.法律援助案件;

9.仲裁案件。

律師費的收費原則如下:

1,壹般案件受理費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雙方都有責任,他們應該分擔。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由雙方當事人負擔的數額;

2.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無爭議金額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支付;

3.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繳納,但最高不超過100000元;

4.撤訴的,受理費減半,由原告負擔。其他訴訟費用按照實際支出收取;

5、駁回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當事人承擔;

6、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上訴案件,壹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也應當通過這種方式解決。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有約定,可以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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