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利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捆綁銷售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保險法》。壹方面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另壹方面違反了《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自願訂立原則,如《保險法》第11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協商壹致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如果消費者對這種銷售模式有異議,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保險監管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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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違背買方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屬於不正當競爭。雖然表面上商家增加了商品的服務,但實質上是在銷售過程中附加了不合理的銷售條件,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消法》及其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