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如果他在偵查階段或者起訴階段不作證,那就沒辦法了。如果他答應作證,後來在審判階段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對其進行訓誡。情節嚴重的,可以拘留;如果證人出庭作證,他的人身安全會受到保護。相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該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第壹百八十八條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是,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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