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婚姻保證的效力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間難免會產生矛盾。這時候的婚姻保證書會約定夫妻之間的忠誠,家庭責任,孩子問題,懲罰措施。這種婚姻關系的有效性需要視情況而定。
1.規定“凈身出戶”等產權是否有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由此看來,並不是婚姻保證書中壹方約定的“凈身出戶”條款都是法律禁止的。這種保證書如果是在真實意思表示下簽訂的,可以視為夫妻之間對其財產的約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背叛婚姻的壹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成為子女的父親(母親)的親屬”等規定是否有效?
法律對這種保障條款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這種協議是無效的。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視權以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系是身份關系,所以當事人不能約定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3.有第三者介入的婚姻保證書。
這種情況下,婚約多是壹方給另壹方改過自新的機會的書面見證,法官往往會積極調解,使雙方和解。這種方式,當事人壹般都願意接受,其法律效力當然在法官的見證下得到保障。婚姻關系的穩定對社會的穩定和秩序有著重要的影響。婚姻保障對於維護家庭穩定有壹定的積極意義。壹般來說,婚姻保障的效力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才有的。婚姻保障可以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撫慰社會創傷。
參考:網頁鏈接(法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