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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執行委員會不執行呢?

法律主觀性:

妳好!關於“強制執行後不執行怎麽辦?”答復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因此,強制執行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的,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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