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照下列原則對當事人的全部損失進行調解: (壹)當事人全責的,承擔1.000%的賠償責任;(二)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3)當事人因同壹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四)當事人承擔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的機動車壹方承擔全部損失100%的賠償責任。二、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應當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