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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手段

1,行政手段。指通過命令、命令、控制、規定、指令等實現政策實施的方法。,依托行政機關內部層級控制機制;

2.法律手段。指行政機關通過制定行政法律、法規、法令來規範行政執行實施過程的方法;

3.經濟手段。是指行政機關運用包括稅收、罰款、政府支出、政府合同和利息在內的各種經濟杠桿,在尊重經濟規律的前提下,通過調整經濟變量之間的關系,達到行政執行的目的;

4.教育手段。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宣傳、動員、影響、鼓勵等傳播手段,將政策理念輸入人們的頭腦,使他們理解政策的內容和意義,自覺為行政實施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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