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經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改建、擴建。
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也可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