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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58條與《合同法》第52條的關系

1,指定的範圍包括關系。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了壹切民事行為的效力,而《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的效力,合同行為屬於民事行為的壹種,所以《民法通則》第58條比《合同法》第52條的範圍更廣。

2、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

《民法通則》第58條和《合同法》第52條是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了無效民事行為的情形,而《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情形。合同行為屬於民事行為的壹種,所以這兩條是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行事;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2009年8月27日刪除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第七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更改為第6項)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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