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查詢案件檔案。法律不允許犯罪嫌疑人看卷宗材料,犯罪檔案是保密的。公檢法等機構不會根據案卷提供全部材料。在偵查階段,律師在公安機關是不能查閱材料的,只有在移送檢察院的時候才能查閱。案卷是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記錄和法律文書,以及按照壹定順序組成的書面材料。案卷是作出行政行為過程和支持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卷宗內容包括卷宗封面、卷宗內容、拘留證明、拘留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取保候審人義務通知書、取保候審保證書、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及委托書、辯護律師意見、卷宗封底。訴訟卷是偵查機關移送檢察機關進入訴訟程序的卷宗。如果提交了批準逮捕的卷宗,經偵查後將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的卷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案卷的條件是什麽?
案卷必須滿足的條件:1。案卷材料必須與案件有關。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必須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證據必須是已經在行政程序中經過質證的;2.行政主體在行政程序終結後取得的任何證據或者各種書面材料,不成為案卷的壹部分,但不作為作出行政行為的依據的,可以例外;3.檔案是在行政程序之後形成的,壹旦形成就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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