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警察有權扣留汽車如下: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涉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道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車輛超載的;
(5)涉嫌搶劫的;
(六)屬於已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時,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不得使用。
逾期不接受處理,公告後三個月內不接受處理的,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
第二,交警扣車多長時間?
1.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會在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評估完成時間不得超過20天。超過20日的,應當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不需要重新鑒定的,鑒定結論生效,確認後五日內,交警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延長鑒定時間和重新鑒定的情況下,壹般來說,扣押時間在28號左右。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所說的日子只是工作日,周末和法定節假日需要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