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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軍人結婚有哪些法律法規政策?

1.義務兵在部隊或駐地不準找對象,服現役期間不準結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軍校的幹部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允許結婚。

2.關於尊重社會公德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應當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3.婚姻法規定男性公民的法定結婚年齡為23歲,而軍隊提倡並鼓勵晚婚。男軍人25歲以上,女軍人23歲以上的初婚,屬於晚婚。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享受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每方再給七天婚假。獎勵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4.軍官和文職幹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軍人要慎重選擇自己的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5.義務兵、士官、學生戀愛婚姻特別規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軍校的幹部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允許結婚。值得註意的是,士官不允許在兵站或自己部隊內部找人結婚,這是原則上的要求。《條例》規定,士官戀愛結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的有兩種情況:孤兒、殘疾人和年滿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個體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在邊疆縣(市)、沙漠地區、國家劃定的三類邊遠地區和總部確定的壹、二類海島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提出在兵站尋找配偶,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的。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並簽訂退役士兵就地安置協議的,可以允許在兵站尋找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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