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部分當事人無法提供送達地址或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法官雖已電話告知,但對方已明確表示不想來法院,且拒絕向法院提供任何居住信息,導致法律文書無法送達;
二是基層法院送達時,由於部分當事人路途遙遠、路況較差,車輛無法進入,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家中。即使有的人能去當事人家裏,到達農忙或農閑時也很難把握送貨時間。
三是部分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經常采取回避、躲藏等措施反對法院訴訟。被電話傳喚後拒不到法院領取相關材料,或者非當事人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來醫院領取材料,即使找到自己直接送達,也拒絕簽收;
第四,留置交付實際上很難。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員請相關基層組織見證,但部分基層組織不願意配合,或者即使配合也不願意在證明上簽字,導致送達困難。
五是使用公告送達方式時,需要確認當事人下落不明,同時需要相關部門出具證明。但相關部門在實踐中可能因為害怕承擔法律責任或法律知識不足而不配合出具此類證明,導致無法采用公告送達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本人不在,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者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在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應當送交代收人支付。送達日期以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收貨負責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收入代簽收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