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仍應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投資者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之便,侵占企業財產的;
3.挪用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的;
6.未經投資方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競爭的業務;
7.未經出資人同意,與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未經投資者同意,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綜上所述,獨資企業是由個人出資,由個人擁有和控制,承擔經營風險,享有壹切經營利益的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由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三十壹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