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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1,政治意識形態不夠強。說明對黨的思想路線、方針政策的理解、貫徹和執行不夠堅定,不能與時俱進,及時提高思想政治覺悟。2.為人民服務的觀念不夠強。說明我們不可能壹直保持對群眾熱情服務的態度。手頭工作多壹點的時候,脾氣就有點急躁,態度也不夠和藹。3.工作作風不夠紮實。表現在有時候處理事情的態度上,不腳踏實地,工作上總想找捷徑,做好事情不用花太多精力。4.有人文主義,也有形式主義。處理問題的原則需要加強。對於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出於感情,提不出來就不要提了。如果妳不能在乎,就不要在乎。好人主義。有時候存在只求形式,不求執行的問題,具體制度的執行不夠嚴謹。工作的時候,我們只問做了沒有,不問做的好不好。5.工作紀律自律有待加強。有時會出現遲到早退的問題,有時工作著裝不規範,有時會在工作時間處理壹些私事,尤其是父親生病治療期間,因為照顧父親部分影響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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