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為被執行人提供了保證人,人民法院未據此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審結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即使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也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裁定執行保證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