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觀故意,過失不構成經濟犯罪,壹般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不同於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財產犯罪。
經濟犯罪涉及的罪名有:犯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詐騙罪、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逃避註冊資本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普通商品罪、虛假廣告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